(资料图片)
收费范围
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(含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部队、社会团体、个体经营者等)和个人(含常住人口、暂住人口)。
收费标准:
(一)单位负担部分,按照单位在职职工(含合同工、临时工、留聘用人员)人数收取,标准为4元/月•人。
(二)个人负担部分,按户收取,标准为4元/月•户;居民用户两个月(正常抄表周期,下同)用水量≤8吨的,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;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≤2吨的,暂不征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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